法律解析:
一、 夫妻應互相扶持,不論病老,相守一生。但在其中一方罹患罹患重大不治之疾病,已達危及婚姻關係維繫之程度時,他方如果能不離不棄,固然值得嘉許,但如以婚姻之制約,強令另一方仍必須廝守,也是強人所難。故我國民法將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此一情形,也列為訴請離婚之原因之一。
二、 既然是稱為「不治之惡疾」,就必須是不能治癒或顯難以治癒,如果依現今醫學水準及病況,有頗大之治癒機會,自然不算是「不治之惡疾」。退一步來說,如果說不能完全治癒,但還是可以透過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長期控制,使其與一般人無異,此時應該可以期待夫妻雙方仍能共同生活,這時後也不能稱作「不治之惡疾」。本案中,黃姓女子罹患之癲癇症,既然經醫師證明「病人若繼續服藥控制就不會發作,可以過正常人生活」,李姓男子訴請裁判離婚,應無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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