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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中央社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考試規則,放寬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的體格檢查握力項目合格標準,為避免性別篩選疑慮,將合格限制下修為任一手握力未達30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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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今天舉行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第7條附表三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十。

考試院說,鑒於法警在法庭及檢察署執行勤務、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在矯正機關從事戒護管理時,其工作性質與警察人員相似,握力為使用警械及逮捕必備能力,據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08年委託研究顯示,有關握力測驗常模,男性非慣用手平均成績為40.0公斤,慣用手平均為44.9公斤;女性非慣用手平均成績為28.6公斤,慣用手平均為31.5公斤,女性握力明顯低於男性。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避免性別篩選疑慮,經會同相關用人機關研商,參採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合格標準,決議放寬握力項目為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考試院說,另外,配合現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司法人員特考規則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應考資格表相關規定,將「社會行政」職系修正為「社勞行政」職系、「教育行政」職系修正為「文教行政」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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