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特考是什麼
司法特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顧名思義,司法特考就是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檢審職系】
檢審職系之職務,主要為檢察及審判事務,亦即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以及司法審判之法官。
【司法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法院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檢察、監所、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2.法院書記官: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工作。
3.執達員: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4.觀護人: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5.法院公證人: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6.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7.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矯正職系】
矯正職系的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業、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監所行政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考哪些科目?
【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司法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司法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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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專業科目】
司法三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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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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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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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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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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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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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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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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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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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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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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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3.犯罪學與再犯預測;4.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5.諮商與矯正輔導;6.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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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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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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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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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四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行政法概要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五等類科
類科 |
專業科目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測驗(第二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刑法準備要領
刑法的內容大致上可分為「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是有關犯罪成立的要件,刑罰論則是犯罪成立後的法律效果,例如刑罰的種類及其加減、緩刑、假釋、累犯、沒收等。而「刑法總則」主要的內容是規範所有犯罪成立的共同要件(包括刑罰論),「刑法分則」則是規範個別犯罪的要件。學習刑法的關鍵在於總則,如果總則沒唸好,分則也就不必唸了;總則唸得好,分則才有依靠!
只要上過幾堂刑法課的同學,應該都知道(起碼也聽過)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這個學者通說所採的犯罪三階理論,井然有序、層次分明。由於犯罪成立的審查已經擺明了必須經過三個階段的檢驗,所以初學刑法的同學,多數會因為「犯罪審查,層次分明」的特徵而誤以為刑法是容易上手的科目。殊不知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就好像一個櫃子中有三個抽屜,而每個抽屜所擺放的物品,均各有不同的性質,例如上層抽屜是放置金屬纖維的布料,中層抽屜是放置聚酯纖維的布料,下層抽屜則是放置醋酸纖維的布料。在擺放布料時,不能只是隨便的將布料放進去就算了,而是要放對抽屜。學習刑法總則最困難之處,其中之一就如同擺放布料一樣,必須正確學會判斷布料的種類及其材質,才知道該放進哪一個抽屜。一個不成立犯罪的具體事實,究竟是因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
相較於民法或行政法,刑法(尤其是總則)的條文及其文字雖然少,但法律要件或法律概念卻更抽象。因為更抽象,所以學習刑法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思考,不懂的法律觀念,要二思、三思,十思都不為過。想不通,沒關係,休息片刻後再想;要不斷的思考,直到想通、弄懂為止。通了,便如獲至寶,天降甘霖。鍛鍊思考,是學習刑法的樂趣,但過程非常辛苦(有人會覺得痛不欲生)。
學習刑法別孤獨,最好有伴(例如補習班參加國考的同學)。每遇有不懂、不通的問題時,彼此討論、切磋琢磨。聽聽伙伴的意見,了解伙伴如何思考,為何如此思考,同時發現自己思考的盲點,經常教學相長,對於增強刑法功力有很大的助益。當然,大伙兒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記得要請教老師,否則會悶出病來!
學習刑法,必然會接觸到實務見解。部分初學者因為老師再三叮嚀、交待實務見解的重要性,所以不但拼命背誦實務見解的內容,甚至連每個判例(決)字號也一併狂記。有人死背字號背到不知哭了多少次,到頭來,還是背不熟,要不然就是甲判決字號記成乙判決字號。如此學刑法,根本是走火入魔,自掘墳墓。因為除非是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決),否則死背字號毫無意義。國考時,閱卷老師所重視的,是判例(決)的「內容」,而非「字號」,也就是要正確寫出實務見解的內容,而非○○年台上字第○○○○號判例(決)。其次,實務見解也只需要牢記判例(決)的重點內容即可,不需要一字不漏的背誦。無論是記憶法律概念或實務見解,請不要像在背唐詩一樣,一字不漏。
初學刑法的同學,經常會遇到老師在上課時講解學說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對於某個法律問題,學者間有不同見解,有甲說、乙說、丙說、…,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每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就蹦出學說爭議,不耐煩的同學,有時幾近抓狂。心中不禁要問:學刑法,非得要了解一大堆抽象複雜又難懂的學說爭議嗎?其實,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只要先掌握且理解通說(或多數說),先將通說的觀念正確、徹底的弄明白,除非其他說(或少數說)的見解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否則,懂也好,不懂也罷,沒差。了解通說後,再比較實務上對該爭議問題的立場為何即可(有的爭議問題實務上並沒有見解)。國家考試中,對於大多數需要處理爭議問題的題目,以通說及實務見解作答(前提是觀念正確),便足以拿高分。常見到有人好大喜功,作答時每一說都寫,但每一說的觀念都不正確,分數淒慘無比。切記: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重質不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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