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問不能考?」 監所管理員身高設限
2015-10-06 08:17:13 聯合報 記者鄭媁、王聖藜、蘇位榮/台北報導
太矮不能報考監所國考?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昨天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出,三年前基於平權概念,取消法務部監所管理人員的身高限制,考選部最近卻
恢復身高限制,質疑違反人權。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監所管理員的確有體能與
體型需求,才考慮恢復。
考選部日前預告修正「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三等監獄官及四等法警、四等監所管理員國考,將增加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限制;最快明年起,男性
考生須達一百六十五公分、女性須達一百六十公分才可報考。
蔡其昌指出,兩棲偵察營也沒有身高限制質疑,質疑難道身高矮的人體能就不好?更舉例「一代宗師葉問只有一百六十三公分,他也不能報考監所管理員了。」
法部:工作危險性高 設限有必要 但習武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天表示,監所工作具高危險性,訂身高門檻,在確保執行勤務者遇突發狀況自保並有能力化解危機,不過,習有武藝者若經專業機構認證
,不在此限。
羅瑩雪解釋,所謂有武藝者,跆拳道、柔道都算,會放寬讓習武有成的人應試,是基於勤務上的需求而設計,再由考試院視個案條件予以准駁應考權。
她表示,一個監所管理員要面對幾十個甚至上百個受刑人,人力比例懸殊;作奸犯科者比一般民眾更有不確定攻擊性,為了要訓練管理員能在自我保護下制伏不守紀
律的受刑人,才對身高設限。
她說,日前宜蘭監獄一名愛滋病帶原者打破日光燈管威脅管理員,就動用了五、六名管理員才制伏,「管理員身體的條件不可馬虎」。監所工作畢竟具高度危險性,
對報考者的體型應該加以限制。
羅瑩雪說,依統計,九歲到四十四歲的國人平均身高男性為一七一點七公分,女性為一五九點七公分,「男性報考門檻比國人平均身高還低」。矯正署副署長邱鴻基
說明,管理員的戒護勤務繁重,若是身型太單薄,一旦突發暴力事故,不但難以圓滿處理,亦有安全問題。
190cm…考不上警察 告「立定跳」無理
2015-09-17 02:39:38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一名服警察替代役曾協助逮捕嫌犯的男子,參加警察人員特考通過筆試卻敗在立定跳遠項目,他提行政訴訟主張立定跳遠與勤務無關,訴請撤銷不錄取的處
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需良好瞬發力應變,立定跳遠可瞭解考生腿部瞬發力,報考規定有理,判男子敗訴。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規定,男考生需立定跳遠一百九十公分、四百九十四秒內跑走一千六百公尺,但警大及警專畢業生則免考體能測驗。這名男子去年參加警
察特考,筆試六十七分及格,立定跳遠僅一百三十二公分,不及格未錄取。
這名男子認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所稱「考試方式」,應指與警察職務相關的考試內容,例如「跑走能力」,但考試規定所要求的「立定跳遠」與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警察勤務並無實質關連,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他在擔任警察替代役男期間,曾協助現役張姓員警制伏嫌犯,並獲選為內政部績優替代役,具備警察職務所需能力。
考試院指出,一般特考生考立定跳遠是要測量瞬發力,及格標準比照警校生的入學考試,如此才能篩選出可因應高危險性、高辛勞性的工作人選,並未牴觸憲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對於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規定,涉及專業判斷應給予適度尊重,採用立定跳遠測驗並無逾越公務人員考試法目的、內
容及範圍,判決這名男子敗訴。
警察、鐵路特考 8日起測體能
2015-10-04 07:33:18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體能測驗10月8日起登場。考選部統計,今年將有4千多名考生赴考,除了筆試高分之外,還要通過體能測驗,才能
取得進公門入場券。
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8月26日放榜。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以及鐵路特考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4類科筆試,錄取人
員必須再通過體能測驗。通過者依照筆試成績,擇優錄取。據考選部統計,今年一般警察人員體能測驗共有3670人參加,其中男性2567人、
女性1103人。鐵路特考佐級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4類科共610人參加,其中男性549人、女性61人。
考選部指出,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實施項目,男性應考人必須通過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8分14秒內完成1600公尺跑走。女性應考人
必須通過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以及4分40秒內完成800公尺跑走。
鐵路特考佐級場站調車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及機檢工程類科,必須通過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及格標準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佐級養路工程體能測驗為負重跑走,應考人必須於20秒內負重40公斤砂包,直線跑走40公尺。考選部表示,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於10月8日至12日登場,鐵路佐級於10月13日登場,地點都在師大分部。
第 一 條 |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
第 三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
第 四 條 |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
第 五 條 |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第 六 條 |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
第 七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
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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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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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第 十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第 十一 條 |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第 十二 條 |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
第 十三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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