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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國內一家平面媒體綜合外電的報導:指大陸上的網路交易異常發達,販賣的物品無奇不有,網路上居然連嬰兒都可以買得到!由於買賣行為過於囂張,引起治安當局的注意,上個月大陸的「公安」,也就是我們這邊所稱的「警察」一連破獲了四個販賣嬰兒的集團,這些販嬰集團竟敢公然利用大陸著名的購物網站「淘寶網」作為嬰兒交易的媒介工具。

 

大陸公安部官方發布的消息:指出公安當局這次是在二十七個省份同步執行名為「網路販嬰集中抓捕解放」的行動,一舉摧毀四個大型網路販嬰集團,逮捕疑犯多達1,094人,一共救出382名嬰兒。被捕的主要疑犯周代富向公安供稱:他會設立「圓夢之家」的網站,初衷是想為有需要收養嬰兒或者出養嬰兒的人提供溝通的平台,不是意在謀利。後來認識了一名在網路上稱為「石林」的男子,由於石林掌握有嬰兒廣大的貨源,兩人便合作開發獲利的機會,在「淘寶網」設立「圓夢雜貨舖」的網站,從事販賣嬰兒的勾當。交易的方法是在「圓夢雜貨舖」裡與客戶談妥買賣嬰兒的條件,再透過具有網路上支付款項功能的「支付寶」網站來付款。為了掩人耳目,過程都使用金飾買賣作為代號,每一金飾單位的價碼約在新臺幣三萬三千元左右。女嬰價碼是五單位的金飾;男嬰因為廣受歡迎,價碼要比女嬰高出三分之一。

 

人的身體自由,在文明的社會裡,都要受到法律的保障,人不是物,怎能容許像貨物一般作為交易標的賣來賣去。嬰兒幼少的心靈雖然還感受不到身體自由的真諦和可貴,但嬰兒既然是人,就要受到法律對於人的保護,大陸公安這次同步在各地掃蕩販賣嬰兒的惡行,意義也就在此。目前大陸公安當局所拘捕的一干人犯,未來必定都要一一送上法庭,受到刑罰法律的制裁!

 

大陸對於那些反社會行為該定位為犯罪?犯罪的行為應該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大陸刑法)的規定。這法的分則第四章的章名,稱作「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章內的法條都與人身自由有關。其中第二百四十條是專門用來保護人的族群中居於弱勢的婦女與兒童人身自由的法條,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併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法條所列八款的情形中,有六款是與兒童受害有關,足見對於兒童身體自由保護的重視!什麼是法條中所稱的「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法條的第二項也有詳細說明,指出凡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行為中的一種,便成立了處罰法條要件中的「拐賣」。

 

    被公安機關逮到的周姓嫌犯,以及由周姓嫌犯口中供出的網名為「石林」的人,該是這次破獲販嬰集團中的頭號人物,應該符合第一款所稱販嬰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的身分;該集團多年來累積的販嬰數字,遠超過法條第二款所定「三人」的基數數十倍。光是這兩款的規定,就足夠這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有資格受到極刑懲處的可能。

 

    與大陸隔海相對的我們這裡所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對於販賣人口的行為,也有嚴予處罰的規定,只是所定的刑罰與「大陸刑法」相較,顯得有點輕縱。我國刑法所定的「買賣人口」罪,訂在分則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中,這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所增訂,並在九十四年間經過修正。立法增訂的背景是因為當時色情行業甚為猖獗,經常發生買賣人口、質押人口,逼良為娼的重大惡行,乃修法增訂法條加以遏止。法條的第一項內容是這樣規定的:「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的罰金單位原為銀元,惟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已提高為三倍,並改單位為新臺幣,所定五十萬元便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這是一般性的普通買賣人口的處罰法條,條文雖然沒有將販賣嬰兒的行為特別列舉,但嬰兒也是「人口」,買賣人口當然包括販賣嬰兒的行為在內。

 

買賣人口的目的是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就犯了同條第二項的加重罪,法定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也就是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買賣或質押人口的過程中,有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犯下第一項的普通買賣、質押人口罪,或者第二項的加重買賣、質押人口罪者,都要依同法條的第三項規定,就原來的法定刑度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原來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二分之一後成為最輕本刑為十年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併科的罰金也要隨著加重。有期徒刑的上限,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最高原為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可以加至二十年。與大陸刑法所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相較,顯然有一段差距!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3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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