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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瘋狗

 

法律解析:

一、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稱的「公然」,是指「多數人」(比如說:在有三個人的密室裡)或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比如說:在巷子口)的狀態。而法庭上一定會有法官、書記官及其他法院職員,已經是「多數人」的狀態,所以無論法庭是否公開審理,在法庭上以言詞羞辱他人,當然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二、而且,法院是公務機關,並且是解決紛爭的神聖場所,不管是訴訟當事人或是旁聽者,都應該遵守法庭秩序。如果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長可以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還可以命人看守到開完庭為止。如果違反法官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還會有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如果進一步有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觸犯刑責的行為,法院還可以依職權向檢察署告發犯罪,由檢察署依法究辦。所以,到法院時還是好好就事論事,是否對錯自有法院公斷,千萬不要有情緒性的動作,否則糾紛沒解決,又惹上其他官司,可就後悔莫及了。

資訊來源:法務部

 

瘋狗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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