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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好民事訴訟法

撰文/小益老師(原文轉自 保成出版社)

當你成功經歷過民法的摧殘後,恭喜!你已經算是半個成熟的法律人了。為什麼說「半個」?因為接下來,你將面臨到最核心也最可怕的大魔王之一:訴訟法!以筆者學習經驗來說,最痛苦的大概就是進入大三後學習「訴訟法」這個階段了。

相信各位的經歷都差不多:如果你在大一剛開始就有認真、仔細的學習與思考民法總則,就會發現,後來在學習親屬、繼承、債總、債各、物權等章節的時候,其實並不會太難上手。

因為在學民法總則的時候,多少都有學到一些超出範圍的部分,好比說你學過債總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債各的買賣、租賃等契約,甚至比較用心的同學,也已經在民總的階段就把王澤鑑老師傳授的「請求權基礎」解題架構練習的出神入化了,自然而然就會覺得都是差不多的東西。但當你邁入訴訟法的領域,你很快就會感到挫折,因為跟我們學習實體法的感覺差非常多。各位面臨的困擾,筆者也曾經歷過,但後來還是奮力的爬出這個泥淖了……(淚)。

不論你是之後要學習民訴,或是有要考民事訴訟法但不知從何開始,或是你想讓你所學的民法更進一步,更了解民事訴訟法在幹嘛的話,就來看看筆者學習民事訴訟法的一些心得吧!

壹、為什麼一定要學好民事訴訟法?

如果你以後想從事法律工作,那麼你不可能不會碰到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而且現在許多的國家考試,已經將民訴納入考科。除司法官律師以外,司法事務官、公證人、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司法人員都會考,高考法制等行政機關人員也會考。因此只有將民訴學好,才有可能順暢地面對往後的挑戰。

你雖然學了很多的民法,成績也或許不錯;你也知道車禍可以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房子被人占用可以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一旦實際紛爭發生,要請你解決時,你一定會問自己:「那現在要怎麼做?」然後配上滿臉的黑人問號,腦筋一片空白。這就是典型法律系學生的陣痛期。可以說一定要先經歷過這個階段,才能真正學以致用,你也會覺得自己比較像是個「法律人」。

 

貳、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不同,後者一定要花更多力氣學習

我們常說的「民法」,實際上有分為程序法以及實體法。實體法就是規定了實際的權利義務,而訴訟法則是規範了要怎麼實現這些權利義務。以民法來說,規定了人民會有哪些權利、義務與責任,且在怎麼樣的情形會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實體法中最重要的大家一定耳熟能詳:「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184條就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法效果「附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就算你已經背的滾瓜爛熟,你還是必須要面臨一個問題:「實際上要怎麼實現?」這時候就是程序法派上用場的時候了。例如,當你想追討欠款時,你就必須衡量要怎麼採取法律行動,來實現你的債權。

是要直接提起訴訟嗎?還是先寫存證信函嚇嚇對方?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遺憾的是,存證信函根本沒有被規定在法律裡),要不要先經過調解程序?或是可以私底下和解?哪一個對我比較有保障?

先想像一下:一位不是那麼熟的朋友因為經濟拮据,跟你借了三千元拿去買耳機。經過一陣子後,朋友一直沒有想要還錢的打算,你越想越不對勁,決定討回這筆錢。你一定會先想辦法連絡到朋友,請他還錢,但如果他總是不接電話,突然消失,你只好想辦法透過司法程序來討回你的錢。這時候,你又想:跑法院很難看,我又不可能常請假去法院,而且這種小事,真的有必要上法院嗎?

縱使你真的提起訴訟,到後來也拿到勝訴判決了,可是朋友的租屋處也早就人去樓空,要找誰討錢?又縱使你找到朋友後,朋友雙手一攤跟你說沒錢,名下也沒財產,那又要怎麼辦?由此可知,真正實現債權的程序是繁雜又耗時耗神的。

通常我們學完實體法,都會滿腔熱血的想用,但實際上必須要考量的問題還有很多,也已經不再只是像以前學習實體法時對、錯的問題。讀者以後若是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就會漸漸明白-法律念得好只是基本而已,真正困難的往往都是書上沒寫過的東西。必須要宏觀一點、系統性地來思考問題。但現在這個階段我們先不用想太多,先專心的把民訴法規玩透澈比較實在。筆者小時候,曾聽學長說過:「民法不好,不會影響到民訴啦!」或者「民法跟民訴不一樣,不用太緊張」。

以至於筆者剛開始學習民訴時,過度自信,自忖「當初民法還學得不錯」,民訴應該蠻簡單的……就自作聰明地在升大三的暑假,偷偷買了一些教科書跟參考書來唸,自我感覺良好地想要把同學電爆……結果當然是筆者被電爆,完全沒有看懂。也使我發願一定要把民訴這個科目唸好。所以千萬不要再相信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了,如果你民法不好,訴訟法也不一定會好到哪去。訴訟法很難嗎?筆者不敢說很難,但「東西很多!」尤其是有數不清的實務見解與判例要背,更可怕的是還有彼此對立的學者參戰。對於沒有實務工作經驗,或是根本沒進過法院的同學來說,常會覺得__虛無飄渺,搞不清楚到底在說什麼。但其實民訴的核心精神並不難理解,但念一遍是絕對不夠的。要每個章節反覆讀熟後再回過頭來複習,多看幾次,真的才會比較有sense

 

參、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不同之處

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就如同民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一樣。民事程序是原被告與法官之間的關係,刑事程序則會多一個「檢察官」。首先,兩種程序的目的不同。刑事訴訟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刑事訴訟區分為「偵查」與「審判」程序,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負責蒐集證據、調查犯罪事實,確定有犯罪的可能性後,再「偵查終結」,並決定是否「起訴」被告。被告一但被起訴,就會受到刑事法院審理,並決定是否「有罪」。

民事訴訟,強調的是私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因此基本上不會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也就是當事人縱使不出庭,也不會被拘提到案,也不會被拘束人身自由。頂多就是判決的時候可能因為未為任何陳述而受到法院不利益的判斷而已。刑事程序則不一樣,萬一不幸成為刑事被告,如果不出庭接受偵訊,檢察官是有權力將你拘提到案的。甚至有可能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將被告暫時關起來(羈押)。所以刑事程序相較於民事程序,多了一個「被告人權的保護」這個課題要注意,也因此,大部分的學習都是在討論取得證據與判決被告有罪之間,國家機關是否有遵守這樣的要求,在將被告繩之以法的同時,也兼顧被告人權的保護。

此外,民事訴訟開啟時,當事人必須要先墊繳一筆「裁判費」,當訴訟標的價額越大,裁判費就要繳越多。所以通常如果原告請求的金額很大,在裁判費這一關就要先大失血,甚至不確定以後會不會勝訴,萬一敗訴,這筆裁判費還要自己吸收。而刑事程序就不同了,由於實現刑罰權,對壞人施以制裁是國家的責任,因此提出「告訴」的人是不需要付出裁判費的,還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來”順便”請求民事賠償,也因此常會聽到所謂「以刑逼民」的情況,透過對被告比較不利的刑事程序,實現在民法上的債權,把被告逼出來跟被告要錢,同時又可以不用付裁判費。

這個制度的立意原本是好的,但某些不肖人士,也知道有這個制度,就開始將單純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也就是明明不會成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的情況(例如:買家不出貨、賣家不給錢)全部先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請他們用刑事程序揪出被告,藉以將訴訟成本轉移給國家。我們將這種情況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雖然到檢察官那邊,告訴人可能會先被「修理」一頓,也就是先被檢察官罵一下,然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這樣的結果無形之中造成了許多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檢警機關的工作量增加。

另外,在用語的部分,民事程序要告人,嚴格來說用語只有「提起訴訟上請求」或頂多「起訴」而已,不像刑事程序還有分「告訴」、「起訴」、「自訴」,也因此,在民訴考卷中千萬不要寫到原告「提起告訴」,這在教授法官的眼裡看起來就是不專業的用詞,看到這種用詞就會先給你扣分扣到死。以上所提的,是最基礎的區別。有了這些基本的了解,你就會知道在學習的重點上,兩種法律要關心的重點其實不太一樣。

 

肆、民事訴訟法的體系

不同於實體法前後都會連貫,只要剛開始學習時基礎打好,有建立起架構,大概後面的新東西都可以用同一套玩法解決。但訴訟法每個章節都是獨立的,且非常多細節性、實務性法條,也因此如果只是用以前的那種每個編章都要搞懂的念法,會花費太多力氣而且效果不好。有些太技術性的法條就不需要花太多力氣去念。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包含了從最開始告人要去哪個法院告的「管轄」、誰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訴訟文書要寄給誰才合理的「送達」、訴訟文書應該要記載的事項以及真正法官律師開庭時的過程,各自的角色與要注意的細節,還有除了訴訟程序以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如訴訟中和解、法院調解、支付命令等等)。是一整套的「流程」,無怪乎人家說程序法是「動態的」,而實體法是「靜態的」。

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包含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等。一個民事事件,從開始到結束,可能會經歷過不同的階段,但以最基本的民事訴訟來說,通常都是這樣(括號內為非必然之程序):

民事紛爭發生→(非訟程序及調解、和解、仲裁等)→訴訟程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宣判→救濟(上訴、抗告)→判決確定→(再審)→強制執行。

除了上述關於在法庭內進行訴訟活動的規定,包含後續強制執行的程序,都算是廣義的民事訴訟(但這個部分則是由強制執行法規定)。原因很簡單,在經歷過漫長的訴訟之後,最終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也先別高興的太早。因為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向被告追討金錢,你只是拿到一張證明你好棒棒的「紙」。你還必須要自己去向國稅局調被告財產,再寫聲請狀遞進法院請求法院幫你進行強制執行,例如將被告的薪資每月扣三分之一到自己戶頭,或是把被告的汽車、房屋賣掉(就是俗稱的法拍),才可以說是真正「實現」自己的債權。

看到這裡,我們就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的程序其實非常冗長,卻也給學習者一個很鮮明的動態圖像,就像跑大地遊戲一樣,關關難過關關過。說到這裡,各位應該會覺得民事訴訟好像有點複雜,但又好像有點好玩。

 

伍、民事訴訟法的學習訣竅:畫圖、角色扮演、多逛法院

民事程序通常都是原告根據法律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什麼東西,也就是我們在民法學過的請求權基礎(以給付訴訟為例)。如果你還不知道什麼是請求權基礎的話,只要簡單地想:「誰可以向誰依據哪一條法律,請求什麼樣的東西」。跟民法一樣,研讀時最好畫一些圖。民事程序一定是一個單向性的箭頭:有開啟程序的那一方,與被告的那一方。例如,今天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新台幣100萬,並主張用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的請求權,那麼圖就可以簡單畫成:

債權人→→→→→→ 債務人

民§179

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

上述的這個圖,學過實體法的同學應該會覺得很像廢話。但在訴訟法上我們就給他重新定義一下(蘋果:你也懂重新定義?):債權人叫原告、債務人就是被告,合稱「當事人」。而民法第179 條就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叫做「訴訟標的」;「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就是你希望法院判給你,要求債務人去做的具體行為,我們稱為「訴之聲明」。這三個要件,就是提起一個訴訟最基本要具備的要件,我們稱「訴之三要素」,幾乎所有民訴問題都跟這三個要件扯得上關係。

因此,練習將圖畫得準確,之後不管題目或者現實遇到的問題是什麼,什麼訴之追加、是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對方是不是有提起反訴之類,都不會搞混,而可以準確地區分開來,在研讀時能幫助各位特定紛爭的解決範圍。當然,上開的這個圖,並沒有考慮到新訴訟標的理論認定的問題,不過現在講這個有點早,所以如果你是比較進階的讀者,先跟你說聲sorry

學習訴訟法另一個訣竅是,隨時要把自己當作當事人一方的律師換位思考,考量問題要從當事人的利益去著想,比較能清楚知道怎麼做是最佳解決方案。或是常去法院走走(不是叫你去當被告),反正法院只要門是打開的(雖然門口的法警看起來兇兇的),通常民眾都能偷偷地坐到法庭後方去旁聽。但還是要看法官的臉色,畢竟整個法庭裡法官最大,如果看到法官臉色不好,還是要小心一點啦。

 

陸、民事訴訟法有不同學說怎麼辦?別怕!回到原點,思考訴訟本質

剛開始學民訴,老師都會提到:某個問題「邱老師」怎麼說,但「姜老師」又怎麼說,可是「實務見解」又怎麼認為……你會發現,同一件事情竟然好幾種說法。跟學民法時感覺完全不同,民法基本上都是以王澤鑑老師的體系為主,再輔以其他老師的說法,甚至就算結論不同,講的東西大概都是同一套,並不會導致結論不同,頂多就是肯、否二說併存而已。但在民訴,萬一用錯了說法,整個結論不一樣,可能會讓考試分數很難看。在你硬把這些不同的學說死背起來之前,讓我們先回到源頭想想:訴訟是什麼?

 

現代的「訴訟」是一個原告、被告與法官周旋的過程,因此是一場複雜的「三角戀」。法官被期待應該要保持中立,不能過度干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因此各位可能聽過「法官不語」原則。所以民訴很重要的一個點,就是在思考法官如何的訴訟指揮,會「過度干涉」雙方,以至於喪失訴訟的公平性。這聽起來似乎很合理,但是在這個法律知識難以普及、律師不是人人請得起、以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大鯨魚對小蝦米戲碼一再上演的時代,似乎法官的「不介入」,看起來格外冷血。筆者相信這也是學者極力提倡讓法院「溫暖而有人性」最主要的原因。各位會發現,許多的爭議,來自於立場的不同。我們最常聽到的,民訴的核心精神:所謂的「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簡單來說就是整個訴訟程序的開始與主導,都放任當事人(特別是原告)自己進行。

假設今天我是法律專家,也是原告,被告欠我兩筆借款,我可以自己決定要發支付命令,或用直接提起訴訟的方式追討欠款。如果要告,我又可以只選擇一次只告一個,或是兩個一起告,或是先告一個到一半再追加告其他的,完全根據訴訟策略決定,反正只要能讓我順利拿回錢就好;甚至,訴訟到一半我還可以撤回訴訟。但對於沒有法律知識的民眾來說,他可能連起訴狀要寫什麼、要告什麼都不知道,這時候,他如果又沒有能力請律師,幾乎可以說是不用想要利用法院討回這筆借款。因此,有學者就認為,法官不能什麼都不做,就這樣讓當事人自生自滅。

所以:如果當事人如果自己來開庭,他又不是法律專家,做錯事、說錯話是很正常的,你要教導當事人啊!如果當事人沒注意到的重要細節,或搞不清楚法律概念,你也要問清楚啊!也就是各位在日後的日子會反覆聽到的「闡明」一樣。可以說是法官不再像以前一樣:井水不犯河水,反正做錯了我就直接駁回。這樣的演變,也改變了民事訴訟法的本質,從「辯論主義」演進為所謂的「協同主義」-越來越強調當事人與法官應該彼此合作的精神。所以,各位學到的不同學說並不是隨便提出,或單純要整考生的。而是有其背後的精神。

例如邱老師就主張:除了憲法第16條,有明確規定應該要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以外,我們法律人,既然有了能力,就要更多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防止當事人受到各種法院來的「突襲」(更白話一點,就是不要被法官「銃康」),因此也會強調要更放寬法院的闡明義務。但姜老師在某些部分就會認為,確實是要幫忙當事人,還是不能夠逾越法官身為中立裁決者的角色,他是來做判斷的,不是來做當事人一方律師的。而實務工作者,就會從實務的運作可能性來思考,學者老師固然德高望重,但畢竟不是第一線操作法條的人,所以在實務上可能有些細節會與學者的處理方式產生齟齬。這些不同價值觀的融合,也交織成了我們現在認識的民事訴訟法樣貌。所以如果在研讀學說的時候,能多去思考老師背後所想強調的價值,讀起來就能事半功倍,而且會覺得很好玩。

以上提到的,還是大方向的一些學習技巧,希望能給剛開始接觸訴訟法的朋友一點頭緒。之後有機會的話,我們再來針對民訴各部分比較重要的細節學習來做討論,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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