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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110.1.18公告
🔥考選部 110.1.18公告🔥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一、說明:
鑒於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需要之基本工作語言,為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規定,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所採認之英語檢定測驗種類計8 種,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爰修正第 3 條附表 1,本考試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應考資格增列英語能力檢定條件。
茲為利應考人準備因應,前揭應考資格條件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考試規則內容:修正草案預告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簡單說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如下:
🎯【移民行政二等】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移民行政三等】
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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