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2022/5/6 聯合報】 

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等五種法規,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並自明年考試適用

考試院表示,考量公文撰寫屬實務操作性質,初任人員考試錄取後,經由基礎訓練階段培訓基本內涵,並於實務訓練階段,經由各級主管指導,配合業務辦理實際撰擬公文,已達考、訓、用之衡鑑評量綜效,因此參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五等考試規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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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表示,另考量升官等、升資考試的應考人均為現職人員,需達相當服務年資條件始可報考,公文寫作能力已具一定程度,且為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一致性,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四種考試的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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