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抗稅成功!

〔記者項程鎮、吳佳蓉、吳志偉/台北報導〕

凱渥名模林若亞不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不讓她扣除工作時支出的必要費用,

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替她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

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要求主管機關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正。

不過,一般受薪階級可列舉扣除的費用應該不多,恐怕很難因此受惠,財政部官員認為,主要還是高所得者又多了減稅機會。

一般受薪階級恐難受惠

林若亞昨晚透過經紀人陳秀卿回應,事隔多年突然有這麼一個意外的驚喜,覺得很開心,很感謝大法官及法院可以做出公正明智的判決。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警、公、教和私人企業員工等受薪階級的薪水是「薪資所得」,報稅時「扣除額」最多只能減除十二萬八千元,

不能扣除為了上班而自行支出的「必要費用」;但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經紀人、代書等自營業,

卻可扣除為了營業所需的房租、器材折舊費、差旅費、員工薪水等「執行業務所得」費用,大法官認為對受薪階級不公平。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勞工等受薪階級,只要能列舉工作時必須付出的「必要費用」,就算加起來超過十二萬八千元,

也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後申報,因此認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和第二款,與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二相關規定違憲。

釋憲理由指出,我國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達五百萬戶以上,佔國內稅收七十二%以上,遠多於「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戶數,

主管機關當初為降低稽徵成本而採取定額扣除的方式;但這種扣除方式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需要,須支出較高必要費用者,產生不利和差別待遇的結果,有違課稅原則。

林若亞稱收入全都治裝

名模林若亞二○○五年的收入約三十多萬元,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列舉費用扣除後,

她沒有賺到錢,應該不用繳稅;但遭國稅局追稅,指她的收入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當時的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稅法確實不合理,裁定停止審理,並提出釋憲案。

除了林若亞的釋憲案,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陳清秀不滿國稅局將他教書的鐘點費認定是薪資所得,限制他最多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陳主張他到大學授課的鐘點費是「執行業務所得」,應可扣除三十%,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相關稅法規定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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