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為檢察官、法官,必須通過司法官考試,這項考試現行規範,重度肢障若未通過體檢,不得考第三試。考選部發現,日本、德國、法國都沒有相關規範,近日完成相關修正草案,今年司法官特考,重障者就可報考。

考選部表示,因應國際人權發展,近日檢視公務人員各項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相關限制,應該「以職務必要,給予最少限制」。

司法官考試共有3試,第一試為測驗題,第二試為申論題,第三試為集體口試,第二試同步繳交體檢表,考選部表示,體格檢查就是第三試的應考資格,若檢查不合格,影響第二試錄取考生極大,又訪查日本、德國、法國都沒有相關規範,因此修正草案取消重障規範。

考選部主動邀請司法官用人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檢討,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同時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擬訂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

考試院本周通過相關修正草案,考試院表示,此修法遵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呼應國際公約,具有法學素養的重障者也可以貢獻專業於司法界。

今年司法官特考5月2日至11日報名,8月4日考試。

不過,司法官應考資格仍有體檢規範,若矯正後視力未達0.1、矯正後聽力損失逾90分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以致不堪勝任職務、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仍不可參與第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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