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國家考試計畫表

公職考試

目前分類:司法特考 (8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司法特考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107.05.04 - 107.05.14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五等考試:107.05.04 - 107.05.14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107.08.11 - 107.08.13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別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統計表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等別 職等 職系

類科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轉址:2018-04-21 00:16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台北報導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轉載網址: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27044&ctNode=410&mp=1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想成為檢察官、法官,必須通過司法官考試,這項考試現行規範,重度肢障若未通過體檢,不得考第三試。考選部發現,日本、德國、法國都沒有相關規範,近日完成相關修正草案,今年司法官特考,重障者就可報考。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01-26 23:52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07-24 08:21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司法人員、調查人員、國安情報人員、海巡人員以及移民特考8月13到15日登場,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時事焦點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6-05-08 09:41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將於8月13日到15日舉行,考選部表示,暫定需用名額1139人,10日起到19日受理網路報名。

其中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設公證人等12類科組72名、四等考試設法院書記官等7類科693名、五等考試設錄事等2類科66名。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fingerprint-414292_960_720  
◎子辛 

  隱私權雖未明文規範在我國憲法條文中,成為列舉之基本權,但在釋憲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從釋字第293、509、535、585、603到689號解釋,大法官在釋憲上一再的肯認隱私權為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然而系爭六號大法官解釋大致建構出我國憲法保障下的隱私權範疇,本文將先為解釋內容之介紹後,再為簡單的區分: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press-1180588_960_720  

◎子辛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08-16 07:45:07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exams_2342359b  

今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才剛結束,就被考生指出,綜合法學(二)第28題,與去年該項考試的題目幾乎「一模一樣」,考選部坦承疏失,並指出這已經違反國考試題3年內不得重複出題的規定,未來將嚴格審題。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Cigarette-Age-Limit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0 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_1  

1 0 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_2

文章標籤

高雄志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熱門時事解析】
◎子辛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要性】★★★★★
【解釋日期】103.3.21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於該號大法官解釋中,大法官亦採取合理審查標準「因此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 制」,並認為「開規定以刑罰為手段,取締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少年之性剝削,自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 的之有效手段;又衡諸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之重大公益,相對於法律對於提供非法之性交易訊息者權益所為之限制,則上開規定以刑罰為手 段,並以傳布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為其適用範 圍,以達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範圍。」

2.商業廣告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要性】★★★★
【解釋日期】103.11.21

文章標籤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